[轉知]國民年金自112年10月1日起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援此,國民年金自112年10月1日起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詳請參附件。
f1699578632879.pdf
f1699578649895.pdf